1. 80年代骑警三轮摩托车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掌握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制定对策。
2、加强道路巡逻,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3、纠正交通违章,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加强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处理;加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
5、做好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注册登记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6、搞好交通特殊勤务和交通警卫
7、维护重大节日、集会、游行、示威和体育活动的交通秩序,保证首长、外宾车辆行驶安全与畅通。
8、制止、协助破获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动,堵截在逃犯罪分子。
2. 80年代警用摩托车
有铃木的锐爽125是经常看到的警用小排量摩托车。
3. 90年代警察摩托车
交警摩托车有一种,专门执勤用
4. 老款警用三轮摩托车
一、上汽大众-桑塔纳家族车型
由于德系车进入国内时间早、发展时间长,致使桑塔纳家族的车型在我国警车队伍内的数量最多。90年代左右,由于国家经济形势好转,警察队伍内大批量采购装备了一大批的桑塔纳车型。这时,“普桑”凭借着稳定的状态、耐用的品质深受警队的信赖,其衍生车型桑塔纳2000/3000、桑塔纳旅行版也不断被采购进警队内,可以说桑塔纳为我国警察事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工业基础体系不断完善,桑塔纳车型也在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则是一些品质优良的国产车型。
二、北京212型吉普车
北京212型吉普车(下称“212吉普车”)可以说是我国警车中“元老”一般的存在,其在警车队伍中服役近40年,原型车为俄罗斯的瓦滋猎人越野车。由于212吉普车的性价比高、品质过硬,故障率低,使得警队可以进行大规模装备。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山区里,212吉普车能发挥巨大作用,对于恶劣环境的克服能力极强。90年代末期,212吉普车才开始逐渐被警队淘汰,退出服役。
212吉普车虽是很久远年代的产物,但至今北京汽车依然在生产这款“老车”。外形、内饰依旧古朴,可北汽给它取了一个新名字“BJ212”,售价8.78-10.10万,据说不久后还会推出电动版车型,这或许是对情怀用户的另一种“收割”吧。
三、长安微型面包车
面包车在警车队伍中的应用广泛,出外勤、押运嫌疑人等场景都会出现其身影,初代的面包车由长安汽车进行生产制造。此车体积虽小,但实用性很强,该类车型还成为过某些地区的出租车。近几年来,金杯、五菱等品牌的面包车也逐渐进入警队服役,至今仍然可以看到它们的身影。
四、长江750摩托车
长江750型三轮摩托车,就是我们常说的“侉子”,源自于宝马型号为R71的军用三轮摩托车,并且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其全部特征。我国生产的长江750型三轮摩托车是在苏联仿制的M-72型基础上研制成功的。由于其良好的各项性能和较高的安全系数,被大量装备在军队和警察队伍中,并且曾经担任过国宾接待用车的角色。
2018年,“长江”边三轮在洛阳复产,售价根据版本不同分别为3.98万元(二轮经典版)和5.38万元(军事版),售价不便宜,购买的人群都富有情怀。
正如人民日报的文章所表述的,“全世界唯有中国,警察前还有‘人民’二字!”110,向人民警察致敬!
5. 70年代三轮摩托车
19世纪后期,德国的许多厂商投入摩托车的开发和生产。几年之后,德国摩托车就拥有30多个牌子;法国和比利时也研制出实用的内燃机和摩托车。
法国的戴迪翁侯爵在布东和特莱帕杜的协助下,于1895年造出具有实用价值的三轮摩托车。该车使用四冲程汽油内燃机,功率达到551.6瓦。至1902年,“戴迪翁”牌三轮摩托车已制造出15000辆。英国、意大利和美国的制造商也随之效仿,开发生产出了摩托车。同时,许多国家在摩托车专利许可条件下允许仿制生产,由此形成了新兴的摩托车产业。
6. 80年代三轮车摩托车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小、微型、大型非营运车载客汽车、非运营轿车无使用年限。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摩托车报废的标准
一是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是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三是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是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
五是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是经修理、调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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