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服务合同举证责任
三大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检察院。但是有的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由被告承担,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还是由检察院承担的。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不过合同法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是按照民事诉讼规则来规定的,所以那当中有例外的情况,还有就是以下的八种情况是例外: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偿俯稗谎织荷半捅报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的。
2. 医院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一般举证规则,但在一些特殊案件或特殊主张中,不适用该举证规则:
一,当事人主张事实没有发生的时候。
二,在医疗纠纷案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对医院存在责任的主张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医院来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损害侵权案件中,原告对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不承担举证规则,而由被告承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 医疗 举证责任
一、最新的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首先是《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
可以看懂的。
自从患方承担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后,患方对律师的依赖明显增加,而患方举证医疗过错的基本资料就是病历,病历对于一般人来说,就是天书,从病历中查找医方的过错必须是有丰富经验的临床医生才能做到,
这时候,懂医的律师就不可或缺了。本人接待过多位患方当事人,他们为了取证,不得不请医学专家对病历进行会诊,而会诊费高达5000-8000/例,但会诊的质量并不高,因为医学专家能“找茬”,但是这个“茬”有没有“责任”价值就难说了,因为他们不知道过错还要与损害后果构成因果关系才有责任,所以这些经过会诊后的医疗纠纷,仍然要找律师求助,只有律师才知道医疗纠纷患方胜诉的三角关系:医疗过错、医疗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一开始就找懂医的律师代理,既可以分析过错,又可以分析责任,事半功倍!
5. 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人
当事人就是法律诉讼的任一方。如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与事情有直接关系的人。如订立合同的双方。
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比如享有申诉权的的人就称为申诉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权利人。
6. 医疗事故责任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在民事案件中常用,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不能光凭自己的一面之词,这样在法律面前是很难得到认可的。谁主张谁举证不仅仅适用于原告,被告也同样适用,原告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客观事实,同样被告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是无中生有。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别人欠你钱,那么你在起诉对方后,就得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个证据往往都是正式化的,比如书面的欠条、银行的转账记录、于对方的聊天记录等等,总之就要证明对方欠你钱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你凭借自己的一张嘴就想证明对方欠你钱,未免就太过牵强。反过来被告想要证明你们不存在债务关系,那么也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偿还,或者债权人已经主动放弃了相应的权利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
许多人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不合理,其实大可不必这么想,因为谁主张谁举证还有一个前提是,原告先要提供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再由被告进行反驳。用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加以说明:当你扶老人被讹后,老人将你告上法院,那么,老人就得事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老人没有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就不能说明是你撞倒的,因此,你自然而然就不用再提供证据证明了;如果老人提供了证据证明的同时,你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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