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沪c蓝牌摩托车行驶范围2019
上海摩托车通行范围
沪A(黄牌):50CC以上排量摩托车,行驶范围全市通行。(禁摩道路除外)
沪C(黄牌):50CC以上排量摩托车,中心7城区(黄浦,虹口,静安,杨浦,长宁,普陀,徐汇)禁止通行,其他区皆可通行。(禁摩道路除外)
沪A(蓝牌):50CC以下排量摩托车,行驶范围全市通行。(禁摩道路除外)
沪DRERCR岛牌(崇明,横沙,长兴):50CC以上排量摩托车 行驶范围仅限于三岛区域(崇明,横沙,长兴),禁止在上海其他行政区通行。
2. 沪c蓝牌摩托车行驶范围
沪e蓝牌说明是轻便摩托车,所以按照规定,悬挂“沪C”“沪D”“沪E”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沿宁国南路(不含此道路)—杨树浦路(宁国南路至宁国路段,不含此道路)—宁国路(含此道路)—黄兴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一路(含此道路)—中山北路(含此道路)—中山西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一路(含此道路)—中山南路(含此道路)—陆家浜路(含此道路)—南浦大桥地面道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悬挂“沪C”“沪D”“沪E”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沿宁国南路(不含此道路)—杨树浦路(宁国南路至宁国路段,不含此道路)—宁国路(含此道路)—黄兴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一路(含此道路)—中山北路(含此道路)—中山西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一路(含此道路)一中山南路(含此道路)—陆家浜路(含此道路)一南浦大桥地面道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
另外,悬挂“沪C”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禁止在本市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以及上述浦东新区部分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同时,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1、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2、沿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复兴路—淀山湖大道—港周路—盈朱路—青赵公路—北青公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3. 沪c蓝牌摩托车上牌条件
蓝C的话只能上50CC的。 在上海摩托车的牌照是有非常严格规定的,如果是小排量只能上蓝C也就是50CC,如果自己的摩托车是150CC的话,就只能上黄牌,蓝牌是不能上的,当然蓝牌的价格也就是几百元,而黄牌价格少则十几万,多则三四十万,因此大排量摩托车上牌是非常困难的。
4. 沪c蓝牌摩托车行驶范围地图
沪C和沪E摩托车蓝牌都是郊区县区发的牌照(如果说区别就是不同区县),都是排量小于50CC的摩托车,C和E都不能在内环内行驶,都必须要有郊区的户口,并且只前要上海考出来的F/E/D驾驶证,才可以上牌。
5. 沪c蓝牌摩托车牌照价格2021
蓝牌沪D牌照2.6万左右
沪A、沪B(黄牌)价格:39.1万元,沪C(黄牌)价格:10万,沪A(蓝牌)私人:12.1万元。沪A(蓝牌)公司:9万,沪DR ER:2.6万,沪CR:3.2万。
关于上海摩托车牌照具体种类有:
黄A(包括黄B)、黄C、蓝A、蓝C等共四种摩托车牌照,其中,黄A、蓝A可以进入市区,它在上海市基本上除了禁摩路段之外,通行无阻。
蓝C不能进入和在以中山环路围成的区域内行驶,当然还包括了浦东的陆家嘴地区、东方路、世纪大道以及杨高路那里的一块区域,以及只能摆渡过江,其余通行无阻。
黄C在浦西的禁行区域比蓝C要大得多,基本上是不能进入杨浦、虹口、闸北、普陀、长宁、徐汇区以及黄浦江围成的区域,当然还包括原来的静安、卢湾以及黄埔、南市区域也是禁区。
但是黄C可以合法通过徐浦、闵浦以及闵浦二桥。蓝A和蓝C只能合法摆渡过江。
6. 沪c蓝牌摩托车行驶范围2019年
这个是可以的。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管理类的交通工具,其合法上牌的使用范围在全国范围有效。因此,轻便摩托车是可以出上海市的。只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在随着城市的发展,许多地方都有限摩的规定,有些是划出一定区域去不让摩托车进入,有些是不让进入城市,因此必须根据当地的交通规则,来依法行驶。
7. 沪c蓝牌摩托车可以开到外地吗
外地牌照摩托车不能在上海郊区开,外地牌照摩托车不在《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里允许上路的车辆之列。《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扩展资料《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
禁止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六条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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