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期房安置的,按两次计算,并一次付清。
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800元的按照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未安置,从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基础上增加20%。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
强调——
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时间的前2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每户20000元标准予以奖励;21天至30天内搬迁完毕的,按每户10000元标准予以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每证奖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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